標竿案例
有效降低溫室氣體減量額度績效
497
溫室
減量
104年度
案例編號:104-PE-019 | 行業別:電力及燃氣供應業 | 技術別:製程設備(PE)

案例說明

(一)專案活動目的 於大潭發電廠建置天然氣複循環發電機組共6組,充分利用低碳能源,藉以達成溫室氣體排放減量,使公司得以永續發展。 (二) 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滿足未來電力需求,並考量天然氣擁有對環境污染衝擊性小之特性,遂於本廠興建天然氣複循環發電機組。複循環機組係結合氣渦輪機與汽輪發電機而成,機組熱效率(HHV)為各種發電方式中最高者,且天然氣為低碳燃料,對溫室氣體影響衝擊較小。 (三) 永續發展貢獻 以天然氣為主要燃料,降低空氣污染,除能舒解台灣地區南、北電力失衡問題,同時亦能降低線路損失,增進系統穩定度,期能有效地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並減緩全球暖化趨勢,善盡身為地球村一份子之責任。 (四) 政策永續性 經濟部於民國97年公布之『永續能源政策綱領』中即明訂發展潔淨能源目標之一為「發電系統中低碳能源占比由40%增加至2025年的55%以上」。民國99年行政院公布『國家節能減碳總計畫』十大標竿方案中之「低碳能源系統改造」亦將推動天然氣合理使用,列為標竿計畫「降低發電系統碳排放」之主要推動項目,故本專案符合政策永續性之目的。

設計理念或改善流程

本廠配合公司政策於96年接受經濟部能源局及工業研究院輔導,以ISO 14064-2溫室氣體計畫標準為基礎,考量京都議定書清潔發展機制的作法,並配合國內溫室氣體減量方案,推動台灣電力公司大潭發電廠自願減量計畫-天然氣發電,於96年12月1日完成計畫設計書(PDD)第一版,並於97年獲得挪威商立恩威驗證公司(DNV)確證,自願減量推動方案計入期為7年。本廠續為因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溫室氣體先期專案暨抵換專案推動原則」法規發佈、新版減量方法及「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報
告」,進行專案計畫書修正後重新辦理確證工作。將原自願性減量計畫轉為抵換專案計畫,計入期修正為10年。於102年6月7、21日、10月16日分別完成書審及第一、二階段確證,並於103年2月21日取得由DNV 核發之扺換專案確證聲明書,103年3月27日函送環保署申請抵換專案註冊,俟環保署完成註冊審查後,本廠將逐年由外部查證公司完成溫室氣體抵換專案查證,取得查證聲明書及減量額度。98~107年預估年平均排放減量為3,440,805公噸CO2當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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