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本獎之相關執行作業,由本部能源署(以下簡稱能源署)辦理;能源署並得視實際需要,委託法人或其他團體辦理。
三、 本獎頒發之對象為依法設立之公、民營企業或機構。
四、 本獎之獎項依企業或機構對於節約能源、能源管理制度及推動夏月實質節電作為具卓越績效者,依行業特性、能源耗用量、二氧化碳排放量等,分為生產性質、非生產性質二大類,計五至六組進行審查,每組得頒發「金獎」獎座一名、「銀獎」獎座二名。
五、 本獎評審如下:
(一)初審及複審:由能源署就專家指定總召集人一人,並由總召集人邀請產官學研能源專家十五人至十八人,組成審查小組辦理之。
(二)決審:由本部次長擔任召集人,邀請產業發展署、商業發展署及能源署之首長、產業技術司之單位主管、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環境部、教育部之代表及產學研能源專家十三人 至十五人,組成評審小組辦理之。
六、經前點評審獲本獎之企業或機構,由能源署報請本部部長於公開場所頒獎表揚之。
七、本獎評選相關事宜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時,由受委託執行單位研擬年度參選應備資料、評審基準、評選期程及相關事項,並提報能源署核定。
八、本獎選拔表揚活動所需經費,由能源署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112年經濟部節能標竿獎表揚活動選拔須知
一、依據:
依本部105年11月15日經能字第10504605640號函訂頒之「經濟部節能標竿獎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二、宗旨:
為鼓勵公、民營企業及機構自主推動節能減碳,建立能源查核及管理制度,並於夏月期間加強落實節電工作,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抑低二氧化碳排放及夏月尖峰用電,特選拔並表揚節約能源績效卓越之公、民營企業及機構,並藉由示範觀摩擴散節能成功經驗,全面帶動各界落實節能及淨零轉型。
三、辦理單位:
指導單位:經濟部
主辦單位:經濟部能源署
執行單位:工業技術研究院
協辦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各產業同業公會。
四、參選資格:
(一)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企業,以及學校、醫院、政府機關。
(註:報名應以企業主體提出,如同一企業有多個分支機構者,可推派總公司或其中一個分支機構代表參選。)
(二)自112年開始報名之日前三年內未曾發生重大環保違規、重大職災及欠稅(包括國稅與地方稅)之情事。
(三)無分支機構之企業獲得「節能標竿金獎」者,自獲獎年度次年起,二年內不得再參選節能標竿獎;有分支機構之企業,若以總公司或分支機構代表企業參賽獲得「節能標竿金獎」者,自獲獎年度次年起,二年內原獲獎單位不得代表該企業參選節能標竿獎。
五、審查分組:
A組:
基本金屬製造業,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石油及煤製品製造業,紡織業,成衣及服飾品製造業,化學材料及肥料製造業,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皮革、毛皮及其製品製造業,農、林、漁、牧業,用水供應與污染整治業。
B組:
食品及飼品製造業,飲料製造業,橡膠製品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金屬製品製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家具製造業,木竹製品製造業,汽車及其零件製造業,其他運輸工具及其零件製造業,印刷及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其他製造業。
C組:
機械設備製造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燃氣供應業,電力設備及配備製造業,電力供應業。
D組:
不分行業,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且非屬能源大用戶(註)之事業。
註:1.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二百人之事業。
2.能源大用戶認定標準係符合下述其中一項能源使用數量之單位:契約用電容量超過800千瓦、煤炭年使用量超過6,000公噸、燃料油年使用量超過6,000公秉、天然氣年使用量超過1,000萬立方公尺、生產蒸汽每小時超過100公噸或屬非生產性質且冷凍主機容量超過100馬力之單位。
E組:
批發及零售業,運輸及倉儲業,住宿及餐飲業,出版、影音製作、傳播及資通訊服務業,金融及保險業,醫療保健及社會工作服務業,藝術、娛樂及休閒服務業,不動產業,營建工程業,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支援服務業等。
F組:
公共行政及國防,教育業。
六、獎項及獎額:
本獎之獎項依企業或機構對於節約能源、能源管理制度及推動實質節電作為具卓越績效者,頒發節能標竿獎,分為:
(一)金獎:依分組審查,每組錄取1家,以6家為限,頒發獎座。未達得獎標準者從缺,其缺額經評審小組議決後,可彈性調整為銀獎名額。
(二)銀獎:依分組審查,每組錄取2家,總數以12家為原則,頒發獎座。專家審查小組經複審會議討論,得建請評審小組增加銀獎之名額;未達得獎標準者從缺,其缺額經評審小組會議議決後,可彈性調整為其他組錄取名額。
七、參選準備資料:
參選單位應填寫相關參選文件(一式4份)並檢附電子檔:
(一)報名表(如附件一)。
(二)節能事蹟摘要表(如附件二)。
(三)能源管理與節約能源推動調查表(如附件三)。
(四)生產性質行業/非生產性質行業能源流向分析圖(如附件四)。
(五) 分項節約能源措施及成效資料表(含夏月推動之節電措施)—詳列計算各項節能數量及CO2減量之過程(如附件五)。
(六) 經濟部節能標竿獎選拔承諾書(如附件六),其中重大環保違規、重大職災及無欠稅(包括國稅與地方稅)情事者相關證明文件可於地方環保局、當地縣市政府、國稅局進行申請。
(七)近3年(109年-111年)節能措施節能量試算表(下載網址:http://www.energypark.org.tw)。
八、評審作業:
(一)評審程序:分初審、複審及決審3階段進行:
1.初審:由審查專家進行書面資料審查。
2.複審:由審查專家進行實地訪查並召開複審會議,推薦入圍績優單位,其中各組依據不同產業別分別評分排序,擇優推薦獲獎之廠商。
3.決審:由評審小組進行綜合審議,議決得獎名單。
(二)評審項目及權重:詳如附表一。
(三)評審小組:由經濟部次長擔任召集人,邀請產業發展署、商業發展署及能源署之首長、產業技術司之單位主管、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環境部、教育部之代表及產學研能源專家13人至15人組成評審小組。
(四)專家審查小組:由主辦單位就專家指定總召集人1人,並由總召集人邀請產官學研能源專家15人至18人組成審查小組。
九、表揚與獎勵:
(一)舉辦「節約能源表揚大會」頒獎典禮,由經濟部長頒發節能標竿獎座註1,其中獲得「金獎」及「銀獎」單位之能源管理員註2將頒發5萬元及3萬元之獎金及獎狀,以資鼓勵。
註1:以分支機構代表企業主體參選者,標竿獎座將加註分支機構名稱。
註2:以分支機構代表企業主體參選者,受獎人為分支機構之能源管理員(以1名為限)。
(二)當選節能標竿者,主辦單位將透過新聞媒體披露、公開報導節能成功案例向社會各界推廣。
(三)審查過程進入複審者,由主辦單位給予獎勵,以表達對企業致力於節約能源之鼓勵。
(四)由經濟部行文函請獲獎單位,對推動節約能源工作有功之能源管理員及相關人員予以敘獎。
十、配合事宜:
(一)獲獎者有配合提供績優事蹟、照片、活動錄影、成果專輯所需素材以及協助辦理節能成果分享會之義務。
(二)獲頒「金獎」者須配合舉辦節能標竿案例示範觀摩會,俾供同業觀摩節約能源成功之經驗與方法,以擴散得獎之成功經驗,本示範推廣活動得在能源基金計畫項下,提供每家新臺幣30萬元為限之推動費用。(註:以分支機構代表企業主體參選者,經費直接補助分支機構辦理節能標竿案例示範推廣活動)
(三)獲獎者於節能標竿案例示範觀摩會或節能成果分享會所提供之效益說明資料(包含節能績效簡報及節能成果敘述之文字、相片等資料),主辦單位得無償使用於相關平面、電子媒體及網站,以擴大宣導政府推廣節能之成效。
(註:獲獎單位所提供之任何平面及電子文件資料不得侵害他人權利或著作財產權,若違反上述情事者,本單位不連帶承擔相關法律或賠償責任)
十一、報名截止日期:
即日起至112年5月31日止。
112年節能標竿獎選拔須知 ... (doc下載)(pdf下載)(odt下載)
112經濟部節能標竿獎選拔活動 正式起跑
一、 為推動節約能源、建立能源查核及管理制度,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並因應節電需求日趨重要、配合夏月節電活動及鼓勵產業加強推動實質節電作為, 以抑低夏月尖峰用電,設置經濟部節能標竿獎(以下簡稱本獎),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獎之相關執行作業,由本部能源署(以下簡稱能源署)辦理;能源署並得視實際需要,委託法人或其他團體辦理。
三、 本獎頒發之對象為依法設立之公、民營企業或機構。
四、 本獎之獎項依企業或機構對於節約能源、能源管理制度及推動夏月實質節電作為具卓越績效者,依行業特性、能源耗用量、二氧化碳排放量等,分為生產性質、非生產性質二大類,計五至六組進行審查,每組得頒發「金獎」獎座一名、「銀獎」獎座二名。
五、 本獎評審如下:
(一)初審及複審:由能源署就專家指定總召集人一人,並由總召集人邀請產官學研能源專家十五人至十八人,組成審查小組辦理之。
(二)決審:由本部次長擔任召集人,邀請產業發展署、商業發展署及能源署之首長、產業技術司之單位主管、國家發展委員會、行政院環境部、教育部之代表及產學研能源專家十三人 至十五人,組成評審小組辦理之。
六、經前點評審獲本獎之企業或機構,由能源署報請本部部長於公開場所頒獎表揚之。
七、本獎評選相關事宜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時,由受委託執行單位研擬年度參選應備資料、評審基準、評選期程及相關事項,並提報能源署核定。
八、本獎選拔表揚活動所需經費,由能源署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