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節能績優獎作業要點
一、為推動節約能源、建立能源查核及管理制度,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設置經濟部節能績優獎
(以下簡稱本獎),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之相關執行作業,由經濟部部能源局(以下簡稱能源局)辦理;能源局並得視實際需要,得委託法人或其他團體辦理。
三、本獎頒發之對象為依法設立之公、民營企業或機構。
四、本獎之獎項依企業或機構對於節約能源及能源管理制度具有卓越績效者,依行業特性、能源耗用量、二氧化碳排放量等,分為製造業、非製造業二大類計五至六組進行審查,每組得頒發「傑出獎」獎座一名、「優等獎」獎座二名;企業連續三年獲「傑出獎」者,並得頒發「節能優良企業獎」。
五、本獎評審如下:
(一)初審及複審:由能源局就專家指定總召集人一人,並由總召集人邀請產官學研能源專家十五人至十八人,組成審查小組辦理之。
(二)決審:由本部次長擔任召集人,邀請工業局、能源局、技術處之首長、行政院經建會、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教育部國教司、社教司之代表及產學研能源專家十三人至十五人,組成評審小組辦理之。
六、經前點評審獲本獎之企業或機構,由能源局報請部長於公開場所頒獎表揚之。
七、本獎評選相關事宜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時,由受委託執行單位研擬年度參選應備資料、評審基準、評選期程及相關事項,並提報能源局核定。
八、本獎選拔表揚活動所需經費,由能源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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